第三百二十六章 变了样的食盐开中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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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了明代中期,盐场因劳动力过剩而出现的余盐成为困扰地方盐业管理的难题。问题的根源则出在开中法和盐场这对矛盾关系上。
明代食盐专卖制度下管理盐业生产的基层管理机构称为盐场。盐场中的生产者即为灶户,大明王朝通过盐场对灶户实施管制。盐场每年的场课额(盐产量)是由洪武二十三年(1390年),监察御史陈宗礼奏准的“计丁办课”法来确定,并刊于洪武二十六年(1393年)的《诸司职掌》中。盐场的产量并非根据劳动力来衡定的,而是要综合盐的需求量,这是由明朝的开中法决定的。
开中法即大明王朝为筹备边储,用官府控制的“官盐”将内地所产的粮饷与边军所需的军饷联结起来,“招商输边而与之盐”。商人把粮饷运到边境,官府根据商人所运粮食的多少给予相应数量的盐引,商人凭此盐引赴指定的盐场支盐,并运到指定的地区销售。明初开中法之下的盐业产销,就是朝廷用一种管制物资的经营权来换取边饷物资的有效供应。
两广地区的开中最早是在洪武八年(1375年),广东盐经奏准于广西开中。洪武二十八年(1395年),由于湖南长沙等地缺盐,加上“广东积盐实多,而广西新立卫所,军粮未敷”,“若将广东之盐运至广西召商中纳,可给军食”,广东盐遂议于湖广开中。此时,开中商人的支盐地点并非盐场,据称“令广东布政司运盐至梧州,命广西官员于梧州接运,至桂林召商中纳”。也就是说,从广东盐场到梧州这一段的盐货运送是由广东布政司负责,而实际上,在明初的赋役解运体制下,运司并无运本,运送盐货主要仍是依赖灶户。洪武三十年(1397年),由于运送梧州的盐大量缺额,朝廷又在梧州、桂林之外,广东自贮盐三分之一,“召募商人于广西乏粮卫所照例纳米,自赴广东支盐”,这一部分盐于江西南安等地发卖。商人支盐的地点也非盐场,而是位于省城的广州仓。
阳江是广东主要盐场之一,有盐场双恩、咸水二场。双恩场灶户一千二百七十三户,灶丁二千七百七十三丁……咸水场灶户一百八十九户,灶丁三百三十七丁。前面已经说了盐场不是生产不出足够的盐,相反还有巨量的余盐售不出去,目前广西缺盐,而盐场多余盐,盐场的盐既然是为供应开中的,那么余盐的出现就会给开中法带来困扰。在开中法的制度逻辑里,朝廷并不希望盐场产盐量的增加。因为开中法在于筹措军饷,开中的数量以及预定筹集的粮草数量并无一定标准,是要取决于当时所需的米粮数量。如何消耗余盐的问题最初是抛给地方官府。
盐场起初想通过尽买余盐用以补充官盐。如景泰五年(1454年),朝廷曾“令广东盐课司,灶丁有私煎余盐者,送本司,每引官给米四斗”。但天顺、成化年间,“明朝廷因财力有限,无法再收买余盐”,导致私盐盛行。这种情况与商人对于开中纳粮的热情不断低落,由此导致广西地方官府财政经常帑藏殚虚有关。开中不前进而导致官盐壅滞难销,巡抚叶盛称:广东“客商中到引盐,堆积数多,难以发卖,动经岁月,亏费财本。因此不顾身家,故违禁例,夤夜驮载,北过南雄梅岭,西过梧州发卖,加倍取利”。私盐盛行的直接后果就是开中法的败坏和两广军事财政危机的出现。
景泰年间,广西大藤峡地区发生瑶乱,地方军饷再次告急。瑶乱愈演愈烈,据称到天顺初,“两广用兵”,“时州县残破,帑藏殚虚”。为处理广西的地方动乱,朝廷设立两广总督,并逐渐从临时性变成常设官职,将两广军政归于一处。
天顺二年(1458年),两广巡抚叶盛。剿平动乱需要大笔军饷,发现巡捕人员竟有勒索客商情节:“如近日事发奸贪暴横军民丘瑜、李逵等,每盐一引索银四分,公然卖放越过南安地方。”这使叶盛产生了将原海北、两淮的盐销区变成运销广东盐,将客商原本的贿赂行为制度化、合法化的想法。叶盛题请令见在支盐客商人等,今后支出官盐有愿装往江西南安、赣州并广西梧州等府地方发卖者,先将盐数备开,状赴布政司报名,每盐一引定于沿河缺粮仓分纳米若干,取获实收至日,布政司给与印信文凭付照,听其过境发卖。
这虽是权宜之策,但到天顺五年(1461年),叶盛又以“海北地方连年不宁,江西南赣二府去淮泄远”为由,请准广东盐愿装往梧州发卖,“每引定于梧州府仓加纳米二斗”,往江西南、赣二府“每引于南雄府仓加纳米一斗”,“以助军饷”。按照后任巡抚陈金的说法,“商人支领官盐有限,收买私盐数多,私盐之利远过官盐数倍”。地方大员深知当时盐业开中的漏洞,虽“知商贩私盐数多”,但强调“势难尽革,法难尽行”,实际上更可能是出于“地方连年用兵,钱粮无从出办”,而私盐问题正好可以转化来补充军饷。把军饷与余盐的问题结合起来解决是明中期两广政府的创见。
成化初,都御史韩雍又奏准于肇庆、梧州、清远、南雄等地设立抽盐厂,对过往盐商“每官盐一引抽银五分,许带余盐四引,每引抽银一钱”,“名为便宜盐利银”,以备军饷。两广巡抚叶盛从制度上确认了销盐市场,而韩雍则进一步将余盐纳入抽银行列,拓展了合法销盐量。韩雍还将收米改为纳银,据说是“见得收积米多”。
既然目前朝廷已经放开了盐引,可以出银购买,那么就没有必要自己去搞私盐,可是成本太大了,章子俊纵有家财也经不起折腾,比如说,要弄到一盐引,就要花费五石粮去换,换好后朝廷还要每引抽银一钱。先说五石粮就是六百斤,此时的粮价是四到六钱银子上下,那么取个中间值算五钱银换一石粮,六百斤粮食换算成银子大约是三两银子。一引盐是二百斤,也就是说二百斤盐等于三两银子,最加上官府抽取一钱银,从盐场运往梧州的抽盐厂人工费、中转运费五钱银,从梧州发散到各地的驮运费,船运费,搬运费等,地方抽税又是一钱银,加起来大约二两银左右,商人的利润加个百分之三十的话,那么二百斤盐合计是五点四五银。再来换算一下一斤盐大约是三钱不到一点,二钱七分左右。在这中间不能有损耗,不能有额外的开支,也不能有各地方巡检司的克扣等,那么咱们再来核算一下猪肉价是每斤二十五铜钱左右,铜钱在明代穿成串,一般每串一千文铜钱,叫做一贯合一两银。也就是说一斤猪肉等于二分五毫银,按一钱银等于一百枚铜钱计,可买四斤猪肉。可想而知在明朝为何一斤盐要二钱七分左右吧。
从盐场到百姓手中,中间环节实在是太多太多了,就因为一个中开法,弄的盐价过高,而不是产不出盐,还有就是大量余盐变成私盐。所以从成化朝起,不得不改良中开法,到目前为止,用银代粮换盐引的做法兴起。这样也挡不住盐价过高,加上靖江王府垄断了盐的零售价,广西的盐已经飙升到一斤盐一两银的地步,百姓只能造反了。
为了降低食盐运输成本,总督都御史秦纮许带余盐四引增加到六引,“仍照前例抽收”,“此外又有余盐,准令自首,每引纳银二钱”。“自首”盐斤的许可,意味着地方盐政对余盐已经极为宽松,商人只要愿意纳银便无私盐之忧。这样做的好处是原来只能购买到一引盐或是二引盐,运输成本一样需要开支,现在放宽可以购买六引盐,如果同样是装船运输的话,运二引盐的成本跟运六引盐的成本多不了多少。另外还公开上报私盐,只要再多付一引一钱的费用,私盐立马可变成合法的官盐。就等于是只要付银,想运多少盐即可。
等于是把盐引放开了,盐引只不过是表面上做个统计,不违反先皇定下的祖制,其实质还是解决不了盐价过高的现状。关键是从盐场出来的盐就要三两银,而盐工得到的盐银实际只有一引两分银,经朝廷官府一转手变成了三两银,除了交付国库外,地方上还是得到了大头,这些盐银开支早就分的干干净净,这也是无奈,朝廷为了理顺盐从制盐到食用者之手,建立了一个独立的官场体制,一方提督主持各地盐政外,还有监察使,巡盐使,盐政司还新立了一个官职“盐法道”,这说明了巡盐官员经常外出,而巡抚又不能承担责任,这也是为什么要设立盐法路的缘故。盐法道是监察使的副官兼辅佐,他的职责就是上、下、。其次,盐法道是由监察使统辖。明朝时,三司都要受巡察使的管辖,巡盐御史的官职也改为“按盐”,盐法道都是隶属于官府的,所以巡盐官和盐法道之间,便有了节制和被节制的关系。
盐法道是各地藩镇的外事,而巡盐则是都察司的内务,这两个人都是外地来的,盐法道虽然名义上是“节度”,但并不是真正的“统辖”。从这一方面来看,盐法道在某种程度上是约束了巡盐的,这种影响在明代后期更加突出。明廷让盐法道勘合这件事情,说明盐法道和巡盐官员之间,并不是绝对的上下级,明廷对这两个地方的盐务,也有制衡和监督的作用。一般说来,两淮、两浙、长芦、河东的盐法道地位仅在巡盐御史之下,盐法道虽然归巡盐官员控制,但彼此之间却互不隶属,自成一体,监察官有空缺,盐法道暂时代理巡盐御史,与盐法道并列“院道”,“盐院”和“盐法道”,都是以“盐法道官”、“督察司”的名义。所以说明朝的许多官制就是这样拧巴。
说了这么多只是说明一点,大圩盐道衙门主事的马玠就属于盐法道衙门,巡盐御史也没有办法制衡。
到了明代中期,盐场因劳动力过剩而出现的余盐成为困扰地方盐业管理的难题。问题的根源则出在开中法和盐场这对矛盾关系上。
明代食盐专卖制度下管理盐业生产的基层管理机构称为盐场。盐场中的生产者即为灶户,大明王朝通过盐场对灶户实施管制。盐场每年的场课额(盐产量)是由洪武二十三年(1390年),监察御史陈宗礼奏准的“计丁办课”法来确定,并刊于洪武二十六年(1393年)的《诸司职掌》中。盐场的产量并非根据劳动力来衡定的,而是要综合盐的需求量,这是由明朝的开中法决定的。
开中法即大明王朝为筹备边储,用官府控制的“官盐”将内地所产的粮饷与边军所需的军饷联结起来,“招商输边而与之盐”。商人把粮饷运到边境,官府根据商人所运粮食的多少给予相应数量的盐引,商人凭此盐引赴指定的盐场支盐,并运到指定的地区销售。明初开中法之下的盐业产销,就是朝廷用一种管制物资的经营权来换取边饷物资的有效供应。
两广地区的开中最早是在洪武八年(1375年),广东盐经奏准于广西开中。洪武二十八年(1395年),由于湖南长沙等地缺盐,加上“广东积盐实多,而广西新立卫所,军粮未敷”,“若将广东之盐运至广西召商中纳,可给军食”,广东盐遂议于湖广开中。此时,开中商人的支盐地点并非盐场,据称“令广东布政司运盐至梧州,命广西官员于梧州接运,至桂林召商中纳”。也就是说,从广东盐场到梧州这一段的盐货运送是由广东布政司负责,而实际上,在明初的赋役解运体制下,运司并无运本,运送盐货主要仍是依赖灶户。洪武三十年(1397年),由于运送梧州的盐大量缺额,朝廷又在梧州、桂林之外,广东自贮盐三分之一,“召募商人于广西乏粮卫所照例纳米,自赴广东支盐”,这一部分盐于江西南安等地发卖。商人支盐的地点也非盐场,而是位于省城的广州仓。
阳江是广东主要盐场之一,有盐场双恩、咸水二场。双恩场灶户一千二百七十三户,灶丁二千七百七十三丁……咸水场灶户一百八十九户,灶丁三百三十七丁。前面已经说了盐场不是生产不出足够的盐,相反还有巨量的余盐售不出去,目前广西缺盐,而盐场多余盐,盐场的盐既然是为供应开中的,那么余盐的出现就会给开中法带来困扰。在开中法的制度逻辑里,朝廷并不希望盐场产盐量的增加。因为开中法在于筹措军饷,开中的数量以及预定筹集的粮草数量并无一定标准,是要取决于当时所需的米粮数量。如何消耗余盐的问题最初是抛给地方官府。
盐场起初想通过尽买余盐用以补充官盐。如景泰五年(1454年),朝廷曾“令广东盐课司,灶丁有私煎余盐者,送本司,每引官给米四斗”。但天顺、成化年间,“明朝廷因财力有限,无法再收买余盐”,导致私盐盛行。这种情况与商人对于开中纳粮的热情不断低落,由此导致广西地方官府财政经常帑藏殚虚有关。开中不前进而导致官盐壅滞难销,巡抚叶盛称:广东“客商中到引盐,堆积数多,难以发卖,动经岁月,亏费财本。因此不顾身家,故违禁例,夤夜驮载,北过南雄梅岭,西过梧州发卖,加倍取利”。私盐盛行的直接后果就是开中法的败坏和两广军事财政危机的出现。
景泰年间,广西大藤峡地区发生瑶乱,地方军饷再次告急。瑶乱愈演愈烈,据称到天顺初,“两广用兵”,“时州县残破,帑藏殚虚”。为处理广西的地方动乱,朝廷设立两广总督,并逐渐从临时性变成常设官职,将两广军政归于一处。
天顺二年(1458年),两广巡抚叶盛。剿平动乱需要大笔军饷,发现巡捕人员竟有勒索客商情节:“如近日事发奸贪暴横军民丘瑜、李逵等,每盐一引索银四分,公然卖放越过南安地方。”这使叶盛产生了将原海北、两淮的盐销区变成运销广东盐,将客商原本的贿赂行为制度化、合法化的想法。叶盛题请令见在支盐客商人等,今后支出官盐有愿装往江西南安、赣州并广西梧州等府地方发卖者,先将盐数备开,状赴布政司报名,每盐一引定于沿河缺粮仓分纳米若干,取获实收至日,布政司给与印信文凭付照,听其过境发卖。
这虽是权宜之策,但到天顺五年(1461年),叶盛又以“海北地方连年不宁,江西南赣二府去淮泄远”为由,请准广东盐愿装往梧州发卖,“每引定于梧州府仓加纳米二斗”,往江西南、赣二府“每引于南雄府仓加纳米一斗”,“以助军饷”。按照后任巡抚陈金的说法,“商人支领官盐有限,收买私盐数多,私盐之利远过官盐数倍”。地方大员深知当时盐业开中的漏洞,虽“知商贩私盐数多”,但强调“势难尽革,法难尽行”,实际上更可能是出于“地方连年用兵,钱粮无从出办”,而私盐问题正好可以转化来补充军饷。把军饷与余盐的问题结合起来解决是明中期两广政府的创见。
成化初,都御史韩雍又奏准于肇庆、梧州、清远、南雄等地设立抽盐厂,对过往盐商“每官盐一引抽银五分,许带余盐四引,每引抽银一钱”,“名为便宜盐利银”,以备军饷。两广巡抚叶盛从制度上确认了销盐市场,而韩雍则进一步将余盐纳入抽银行列,拓展了合法销盐量。韩雍还将收米改为纳银,据说是“见得收积米多”。
既然目前朝廷已经放开了盐引,可以出银购买,那么就没有必要自己去搞私盐,可是成本太大了,章子俊纵有家财也经不起折腾,比如说,要弄到一盐引,就要花费五石粮去换,换好后朝廷还要每引抽银一钱。先说五石粮就是六百斤,此时的粮价是四到六钱银子上下,那么取个中间值算五钱银换一石粮,六百斤粮食换算成银子大约是三两银子。一引盐是二百斤,也就是说二百斤盐等于三两银子,最加上官府抽取一钱银,从盐场运往梧州的抽盐厂人工费、中转运费五钱银,从梧州发散到各地的驮运费,船运费,搬运费等,地方抽税又是一钱银,加起来大约二两银左右,商人的利润加个百分之三十的话,那么二百斤盐合计是五点四五银。再来换算一下一斤盐大约是三钱不到一点,二钱七分左右。在这中间不能有损耗,不能有额外的开支,也不能有各地方巡检司的克扣等,那么咱们再来核算一下猪肉价是每斤二十五铜钱左右,铜钱在明代穿成串,一般每串一千文铜钱,叫做一贯合一两银。也就是说一斤猪肉等于二分五毫银,按一钱银等于一百枚铜钱计,可买四斤猪肉。可想而知在明朝为何一斤盐要二钱七分左右吧。
从盐场到百姓手中,中间环节实在是太多太多了,就因为一个中开法,弄的盐价过高,而不是产不出盐,还有就是大量余盐变成私盐。所以从成化朝起,不得不改良中开法,到目前为止,用银代粮换盐引的做法兴起。这样也挡不住盐价过高,加上靖江王府垄断了盐的零售价,广西的盐已经飙升到一斤盐一两银的地步,百姓只能造反了。
为了降低食盐运输成本,总督都御史秦纮许带余盐四引增加到六引,“仍照前例抽收”,“此外又有余盐,准令自首,每引纳银二钱”。“自首”盐斤的许可,意味着地方盐政对余盐已经极为宽松,商人只要愿意纳银便无私盐之忧。这样做的好处是原来只能购买到一引盐或是二引盐,运输成本一样需要开支,现在放宽可以购买六引盐,如果同样是装船运输的话,运二引盐的成本跟运六引盐的成本多不了多少。另外还公开上报私盐,只要再多付一引一钱的费用,私盐立马可变成合法的官盐。就等于是只要付银,想运多少盐即可。
等于是把盐引放开了,盐引只不过是表面上做个统计,不违反先皇定下的祖制,其实质还是解决不了盐价过高的现状。关键是从盐场出来的盐就要三两银,而盐工得到的盐银实际只有一引两分银,经朝廷官府一转手变成了三两银,除了交付国库外,地方上还是得到了大头,这些盐银开支早就分的干干净净,这也是无奈,朝廷为了理顺盐从制盐到食用者之手,建立了一个独立的官场体制,一方提督主持各地盐政外,还有监察使,巡盐使,盐政司还新立了一个官职“盐法道”,这说明了巡盐官员经常外出,而巡抚又不能承担责任,这也是为什么要设立盐法路的缘故。盐法道是监察使的副官兼辅佐,他的职责就是上、下、。其次,盐法道是由监察使统辖。明朝时,三司都要受巡察使的管辖,巡盐御史的官职也改为“按盐”,盐法道都是隶属于官府的,所以巡盐官和盐法道之间,便有了节制和被节制的关系。
盐法道是各地藩镇的外事,而巡盐则是都察司的内务,这两个人都是外地来的,盐法道虽然名义上是“节度”,但并不是真正的“统辖”。从这一方面来看,盐法道在某种程度上是约束了巡盐的,这种影响在明代后期更加突出。明廷让盐法道勘合这件事情,说明盐法道和巡盐官员之间,并不是绝对的上下级,明廷对这两个地方的盐务,也有制衡和监督的作用。一般说来,两淮、两浙、长芦、河东的盐法道地位仅在巡盐御史之下,盐法道虽然归巡盐官员控制,但彼此之间却互不隶属,自成一体,监察官有空缺,盐法道暂时代理巡盐御史,与盐法道并列“院道”,“盐院”和“盐法道”,都是以“盐法道官”、“督察司”的名义。所以说明朝的许多官制就是这样拧巴。
说了这么多只是说明一点,大圩盐道衙门主事的马玠就属于盐法道衙门,巡盐御史也没有办法制衡。